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2022年公开招聘2名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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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公告详情

因工作需要,深圳市光明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下称区国资局)决定面向社会招聘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条件

(一)招聘人数

本次公开招聘国有企业财务总监2名,根据笔试、面试等情况择优录用。

(二)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详见《光明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招聘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附件1)。

(三)有下列情况者,不予接受报名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在受处分期间或者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4.在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任)纪律行为的;

5.现役军人;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聘任)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二、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

2022615-202274下午17:00(报名时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报名资料

应聘者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光明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公开招聘报名表》(附件2)电子版;

2.本人身份证扫描件(正反面);

3.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

4.学历学位验证证明;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附件3,本人手写签名,交扫描件);

6.任职回避承诺书(附件4,本人手写签名,交扫描件);

7.其他相关资料,如工作经验证明材料、获奖证书、科研成果、业绩成果资料以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报告等与岗位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三)报名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进行,请将填写好的报名材料(电子版和扫描件)在报名规定时间内一并打包发送至gzjgzk@szgm.gov.cn,报名材料请按顺序打包压缩,压缩包文件名为财务总监+考生姓名,报名时间截止后所投递的简历和资料均不受理。

报名联系电话:0755-88210547,联系人:张女士;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2:0014:00-18:00

(四)注意事项

1.报考者所提供的全部材料必须真实,如弄虚作假,取消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2.报考者提供的联系电话应准确无误并及时接听,确保能够及时联系;因提供错误联系信息或无法及时联系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三、工作程序

(一)笔试

由区国资局组织笔试,笔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二)面试

原则上依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以岗位招聘人数1:3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面试时间、地点由区国资局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笔试成绩和面试表现,按照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总成绩由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组成,合格线为70分,低于合格线者不予进入体检环节。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所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体检时间另行通知,不按时参加体检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组织考察

1.由区国资局会同光明区委组织部按规定对考察人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工作表现等进行考察,核实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回避等情形,并出具考察意见,考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2.由区国资局组织安排工作人员开展考察候选人人事档案查阅工作。

(五)递补

确定为面试、体检、考察对象的考生如出现放弃面试、体检或体检、考察不合格的,由区国资局确定是否递补面试、体检、考察人选。

(六)确定拟任人选并公示

综合考生考试成绩、体检、考察情况,由区国资局确定拟任人选,并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http://www.szgm.gov.cn/)公示。

四、疫情防控要求

(一)报考者应试时须持健康码绿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方可参加,具体以深圳市实时防疫政策实施,应试具体要求,后续另行通知。

(二)本次考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开展,考生应按规定配合招聘单位完成体温检测、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不按规定配合者,取消考试资格。仍在隔离治疗期的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以及隔离期未满的密切接触者,不得参加考试。

(三)在招聘组织实施过程中,如防控要求有变化,将按照疫情防控最新的有关要求,落实防疫措施,必要时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并及时在深圳市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公告,请广大报考人员理解、支持和配合。

五、其他事项

(一)公告内报考相关资格、年龄等时间计算,均截至202274

(二)本公告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三)本公告未尽事宜,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1:光明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招聘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docx

附件2:光明区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公开招聘报名表.doc

附件3:无违法犯罪承诺书.doc

附件4:任职回避承诺书.doc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www.szgm.gov.cn/xxgk/xqgwhxxgkml/gzgg/content/post_98885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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