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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引进(紧缺急需专业)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6-04-29      来源: 高校人才网      截止时间: 长期       工作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

为吸引优秀人才来院工作,增强引才工作的针对性,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引进对象和条件

(一)第一类人才:优秀拔尖人才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近3年内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近3年业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博士(博士后)或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2)以第一作者署名在CSSCI期刊上至少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或3000字以上]转载可视同CSSCI期刊论文。)

(3)以第一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的奖励1项。

(二)第二类人才:紧缺急需专业的优秀博士(博士后)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国内211大学以上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上海社会科学院等毕业的优秀博士(博士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近3年内主持立项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凭立项证明)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研究(凭结项证书)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奖励(凭奖励证书)。同时近3年内还符合以下论文条件:

以第一作者署名在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以第一作者署名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4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署名的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或3000字以上]、《人大复印资料》[全文或3000字以上]转载可视同CSSCI期刊论文。)

(2)近3年内主持立项国家级课题。

(三)第三类人才:其他专业的优秀博士(博士后)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在实践领域应用性高级人才,业界连续工作8年以上,曾任国内外知名企业或业务单位的项目主管及以上职务,具有硕士以上学位且具有副高级职称或相当的水平和能力,为我院专业需要,可比照第三类人才方式引进)

第二条 引进待遇和要求

(1)提供安家费、科研资助费、过渡房补贴等。

(2)第一类人才聘期内院内享受正高三级岗位的绩效工资待遇,可作为院学术带头人优先推荐人选。

提供安家费30万元,科研资助费5万元,过渡房补贴每年1.2万元连给三年。其中,安家费报到后一次性支付10万元,其余从第二年按服务期平均支付或全部预借购房。

(3)第二类人才院内享受副高六级岗位的绩效工资待遇(享受期3年)。

提供安家费25万元、科研资助费4万元、过渡房补贴每年1万元连给三年。其中,安家费报到后一次性支付7万元,其余从第二年按服务期平均支付或全部预借购房。

(4)第三类人才院内享受副高七级岗位的绩效工资待遇(享受期3年),提供安家费4万元、科研资助费2万元、过渡房补贴每年0.72万元连给三年。其中,安家费报到后一次性支付。

(5)引进的第一、第二、第三类人才须全职在我院工作,聘期均为六年,按协议考核。

(6)对第二、第三类人才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期满正式受聘并开始享受各项人才引进待遇。

第三条 引进程序

(1)每年10月,院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编制、学科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学科梯队建设的需要,以“需要为本、急需为先”的原则提出引进人才年度计划报院审批。年度计划应明确引进的人才类别。

(2)院党组审批并确定引进人才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发布。

(3)应聘者填写《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申请表》,并提供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及聘书、能证明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等电子件和复印件。

(4)对第一、第二、第三类人才,院人事处对应聘者的思想表现、敬业精神、团结协作、工作能力、科研能力、身体状况及家庭情况等进行逐一考核,提出审核意见,提交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和评议,提出是否引进及引进人才类别的建议,提交院党组会审议。

(5)特别优秀人才,在引进程序上从便从简,特事特办。

第四条

院紧缺急需专业的认定,在每年制定人才需求计划时确定。

第五条

引进的人才,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调离的,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予以退还全部或部分优惠待遇。

第六条

各部门要为引进人才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充分发挥其作用,用人部门负责考核引进人才的预期工作目标、任务,加强聘后管理。人事处、科研处要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和有关规定加强对引进人才的跟踪管理和考核。

第七条

海外博士(博士后)以上高层次人才引进待遇根据招聘公告和高层次人才业绩,参照本办法,采取“一人一议”方式确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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