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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全面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作者:青仁轩 来源: 中国组织人事报


乡村学校教师职称申报不受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

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本报西宁讯 (通讯员 青仁轩)近日,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组织召开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座谈会,全面启动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此次改革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以健全制度体系、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注重制度衔接、严格评聘程序为内容,着力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改革范围包括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以及省市州区(县)教研室、电化和装备教育、校外教育机构和省直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机构等从事教学教育工作的在职专任教师和教研人员。

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在职称体系上,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在职称等级上,改变了现行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中级的格局,设置了从正高级到员级5个等级。除新设的正高级职称外,新的职称(职务)系列与原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都有直接对应关系。

进一步优化职称评价标准。新制定的评价标准,牢牢把握了中小学教师立德树人的本质要求,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充分考虑了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着力解决以往职称评审中过于强调论文、资历、学历等问题。一是不片面强调学历、资历。对不同学历教师首次确定职称等级和晋升初中级职称时,适当体现学历差异。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不同学历的基本任职年限原则上不再做区分。二是论文不做硬性要求。将教学竞赛、教学成果、优质课比赛等有关教育教学的活动纳入评审条件,论文仅作为评审条件的选项之一。三是对从教时间较长的乡村教师和在艰苦边远地区任教的教师实行大幅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职称时要有到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或边远地区任教(支教)的经历。加大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实践能力、工作业绩、工作年限等权重,鼓励教师向基层和农牧区流动。对乡村教师不做承担公开课的要求。四是体现了不同学段、不同岗位教师的职业特点。新的评价标准中,增加了有利于幼儿园教师、职业中学教师职称评价的条款。

创新评价机制。中小学教师评价重在社会公认、业内认可。新制定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进一步完善了评委会组织管理办法,健全了评委会工作程序和工作规则,职称评审时,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能力进行有效评价。

职称评审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一是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二是重新核定并适当提高各学段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全省设置统一的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各学段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较以往有较大幅度提升。三是乡村学校教师职称申报不受岗位设置结构比例限制。乡镇及乡镇以下学校任教的教师,历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经所在单位推荐,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可不受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直接参加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严格职称评聘程序,充分发挥用人单位自主权。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进行,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按照个人申报、单位考核推荐、专家评审、学校择优聘用的基本程序进行。各地区、学校(单位)要组建本单位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制定本地区、本单位评聘工作方案和竞聘条件,坚持民主、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各项要求组织开展申报推荐、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等具体工作。对于改革前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原有资格继续有效,择优聘用到相应岗位时不再需要经过评委会评审。

来源:

http://www.zuzhirenshi.com/dianzibao/2016-09-12/3/cef63422-e645-4136-867d-d77102bd4d3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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