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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2018年公开招聘2名特岗全科医生公告

  • 发布时间:2018-12-28
  • 截止日期:2019年1月14日
  • 所属省份辽宁
  • 工作地点:盘锦市
  • 招聘人数:2名

按照《关于开展全省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卫发[2015]41号﹚和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全科医生特岗计划招聘相关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18]23号)要求,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拟于近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名编制内特岗全科医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及岗位数量

大洼区人民医院特岗全科医生2名。

二、招聘人员条件

1.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自愿被派往乡镇卫生院从事全科医生工作。

2.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3.医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仅限临床、中医类别)

4.具有2年以上的二级以上医院临床医疗工作经历和执业医师资格,能够胜任全科医生岗位的医务人员。

5.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即19781224()以后出生。

6.符合招聘条件的盘锦市户籍的各级医疗机构人员(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现有在编在岗人员除外;正在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除外)或符合招聘条件但暂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脱离临床医生岗位2年以上的人员除外)均可报名参加。

7.除具备上述所列基本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放宽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范围注册为临床类别全科医学专业或中医类别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务人员。符合此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过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认可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转岗培训、或者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务人员。符合此条件的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医学类专业学历。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岗位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在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jw.panjin.gov.cn/、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panjin.gov.cn/)、盘锦日报等相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不少于10个工作日)招聘公告。发布时间为201812月至20191月。

(二)报名时间、方式、地点及要求

1.报名时间:201917日—14

2.报名地点:盘锦市卫生计生委202室。

3.现场报名:由市卫计委、市人社局组织人员受理报名工作。

4.报名时需携带:

1)报名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和两张近期免冠2寸照片。

2)第一学历、中间学历及最高学历的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各学历阶段的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提供的在线学籍证明,查询网址(htt://www.chsi.com.cn)。

3)执业资格证书。

4)职称证书。

5)本人简历。

6)盘锦市公开招聘特岗全科医生报名表(详见附件)2份。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当考试考核岗位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达不到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试

考试将采取笔试、面试的方法进行。由盘锦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委托相关机构命题。

1.笔试

笔试主要考察考生医学理论知识。笔试内容为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笔试试卷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面试环节。笔试时间另行通知。

2.面试

按照招聘岗位1:2比例,从笔试合格人员中按成绩高低确定面试人选。面试将通过结构化面试形式,主要考察考生适应实际工作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合格分数线的不予聘用。

面试后出现的岗位空缺,依据考试总成绩,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

1)面试考官组成

面试考场设面试考官5名,其中,主考官1人。

2)面试考场设置

面试考点实行封闭管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标准设置。面试考点另行通知。

3)面试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公布考试总成绩

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总成绩在盘锦市卫生计生委和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布。

(五)体检

根据参加考试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项目及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以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体检由盘锦市卫生计生委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参加体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盘锦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参加体检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愿放弃。体检不合格的,取消应聘资格。因应聘人员放弃或体检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盘锦市卫生计生委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因应聘人员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形成的缺额,从该招聘岗位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1次。

(七)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聘人员。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盘锦市卫生计生委和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学历、专业等情况。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人员公示期满后不再进行递补。

(七)聘用

公示结束后,相关部门将为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盘锦市卫生计生委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拟聘用人员将与招聘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将明确派驻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为5年,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对于违反聘用合同,未履行派驻任务或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解除聘用合同,取消事业单位人员身份。

聘期满后,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在有空编空岗的情况下,鼓励特岗全科医生继续留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由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办理相应人事关系,纳入乡镇卫生院常设岗位管理;愿意回到人事关系所在县区医院工作的,全部纳入县区级公立医院常设岗位管理,返回县区医院工作。

拟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薪酬待遇及职称晋升

(一)薪酬待遇

聘期内,特岗计划的全科医生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享受所在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及保障待遇。

(二)职称晋升

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的工作时间,计算为城市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前,到基层累计服务的时间。特岗全科医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期间,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可提前一年参加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六、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应聘人员须知

1.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将在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panjin.gov.cn/)、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http://wjw.panjin.gov.cn/实时发布,不另行通知,请及时关注,因未及时关注发布信息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3.在招聘期间,应聘者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4.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咨询电话:04272939028

纪律监督电话:04272822501

电话咨询时间:20181229日—2019114

具体时间如下:上午9001100

下午14001600

附件:盘锦市公开招聘特岗全科医生报名表

盘锦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1229

来源:

http://rsj.panjin.gov.cn/xwdt/tzgg/content/ff80808165eb30c60167f2df8c3834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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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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