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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漯河市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85名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 发布时间:2021-11-18
  • 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6日
  • 所属省份河南
  • 工作地点:漯河市
  • 栏目分类河南机关事业
  • 招聘人数:85名

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21]250号)精神和河南省法院2021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实施方案要求,全市法院将组织实施2021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根据省法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全市各法院核定的2018年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和实际工作需要,全市法院共计划招聘聘用制书记员85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招聘计划详见《漯河市法院2021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计划》。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报考聘用制书记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3.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

4.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91113020031130期间出生);

5.掌握速记等岗位必须的业务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聘用为书记员:

1.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和试用期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毕业在校生;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或被人民法院、检察院辞退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5.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其他不宜担任聘用制书记员的情形。

三、信息发布及咨询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luohe.gov.cn)和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http//lhzy.hncourt.gov.cn)为本次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专用网站。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以上网站发布公告、有关信息和事项。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统一招聘考试实行网上报名,报名时使用的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信息,在考试聘用过程中必须一致。

(一)提交报名申请。报考人员于2021112280011261730期间,登录漯河市招聘网站,“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按要求提交、保存报名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电子照片。上传照片时,必须使用本系统提供的专用照片处理工具对照片进行处理。要求原照片必须为单色(红、蓝或白色)背景,正面免冠近期1寸或2寸证件照,jpgjpeg格式,字节大于30kb,宽高像素大于220×300,照片清晰,禁止缩放后使用。上传的照片由系统自动审核,照片上传成功后方可缴纳笔试考务费。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网上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查询成绩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留存。

(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于2021112290011261730期间,通过原报名网站缴纳笔试考务费(应聘人员通过微信扫码支付)。未按要求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名。

(三)收费标准。根据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报考人员按每人30元缴纳笔试考务费。农村绝对贫困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免缴笔试考务费,于202111221126期间到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地址:辽河路501号)办理免缴费用手续。

拟免缴笔试考务费的应聘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开发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证明原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打印准考证。已缴费的应聘人员,请及时关注报名网站公布的打印准考证日期,及时打印准考证。

(五)相关要求。已确认缴费的报考人数与招聘岗位的比例应不低于31;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相应核减该岗位招聘人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核减或取消的招聘岗位情况,由省法院、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后委托第三方予以公布。

对招聘岗位被取消的报考人员,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其重新选报其他岗位。重新选报岗位采取现场报名的形式,报考人员须提交缴费证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与网上报名时相同底版的1寸彩色照片,不得再报考已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要求重新选报的,视为自愿放弃,退还缴纳的笔试考务费。

(六)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报考人员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报考承诺书,提交的报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有效,符合聘用条件,否则造成的后果由本人承担。对伪造、冒用等骗取聘用资格,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七)报名期间,关于报名资格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宜,请拨打公布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五、考试内容、时间、地点

考试总成绩为100分,包括笔试、技能考试和面试,分别占总成绩的30%40%30%。成绩如出现小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一)笔试

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法律专业知识,主要测试考生的法律常识和履行书记员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满分为100分。

笔试时间、地点结合漯河市新冠疫情防控要求,以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考点名称和具体地址详见准考证。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应聘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考试地点、考场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缺少证件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二)技能考试

技能考试为计算机文字速录,满分为100分。根据拟聘用岗位人数与参加技能考试人数1:3的比例,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技能考试的人员。

技能考试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对拟参加技能考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拟参加技能考试的人选名单、资格审查的时间和地点在漯河市招聘网站公布。拟参加技能考试的人选须提交身份证、笔试准考证、学历证书和有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应当能够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网站查询或认证,报考人员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hsi.com.cn)进行查询并打印出相关信息;查询无结果的,报考人员应当向教育部全国高等教育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或河南省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文苑南路与相济路交叉口东南角,河南省大中专学生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学历认证,在规定的资格申请期限内,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不能提供学历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的,视为不符合报名条件,笔试成绩无效。

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的,视为自愿放弃。放弃技能考试的应提交书面声明,对未提交书面声明的,实行双人核实确认或做好记录备查。资格审查不合格的,取消技能考试资格。资格审查期间出现应试人员空缺时,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递补公告,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通过资格审查的,由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放技能考试通知单。参加技能考试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技能考试通知单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等,经核验后方可参加技能考试。逾期未到的,视为自愿放弃。

参加技能考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请及时关注漯河市招聘网站通知。

(三)面试

根据拟聘用岗位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1:2的比例,按照笔试和技能考试分别占总成绩的权重折合计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笔试成绩、技能考试成绩达不到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进入面试。参加面试的人员名单、时间、地点详见漯河市招聘网站通知。

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整场面试结束后,现场公布面试成绩,并及时在漯河市招聘网站公布总成绩。

六、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参照招录公务员标准执行。

根据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各招聘岗位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等额确定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的,以笔试和技能考试权重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体检人选。

面试结束后至拟聘用公示前,因报考人员自愿放弃体检、考察或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空缺的,从报考同一岗位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七、公示

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招聘人员名单,在漯河市招聘网站和用人法院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办理相关手续

对公示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有反映问题但经核实不影响聘用的,由用人法院委托的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

九、待遇和保障

聘用的书记员薪酬待遇由用人法院按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高法[2021]250号)确定,社会保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395-3560136

监督电话:0395-3560200,0395-3560163

附件:漯河市法院2021年聘用制书记员招聘计划

20211117

信息来源于网络,如有变更请以原发布者为准。

来源链接:

http://hrss.luohe.gov.cn/website/examInformation/examInformati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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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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