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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2020年面向社会公开招录5名编制外书记员简章

  • 发布时间:2020-12-14
  • 截止日期:2020年12月17日
  • 所属省份新疆
  • 工作地点:博湖县
  • 栏目分类新疆机关事业
  • 招聘人数:5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推进书记员队伍职业化管理,着力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书记员队伍,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高法[2019]44号文件精神,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博湖县人民法院事业岗工作人员。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遵循司法规律、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公布的招聘职位自愿报名,择优聘用。

二、招聘范围及职责

1、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2、岗位职责:案件办理过程记录工作;案件材料接收、录入,以及案件装订、保管归档;法律文书校对、印制、收发和各类工作材料管理;完成法官交办的其它事务及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招聘条件

1、户籍条件:不限;

2、族别条件:不限;

3、性别条件:不限;

4、年龄条件:年满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55142002514期间出生)。出生日期以身份证原件标注的日期为准;

5、学历条件:大专及以上学历;

6、专业条件: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水平;

7、具有符合报考职位要求大专及以上学历,持有经国家、省(区、市)、自治区(含兵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干部教育领导小组认可的毕业证书,军队院校函授毕业生须是部队服役期间入学的人员;母语为非汉语少数民族MHK4级甲等及以上,报考人员应在资格审查时提供职位要求的相应学历毕业证书原件(并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及复印件;

8、具有良好的品行,遵守宪法和法律,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大是大非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9、考生报考具体详见《2020年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事业岗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10、具有正常履行报考职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其他全部条件。

四、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博湖县在职在岗同工同酬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不含公益性岗位人员和博湖县在职在岗其他编制外人员);

2、在公务员或事业单位招考中因违纪违规行为被处理尚未满处理期限的;

3、现役军人;

4、前期在博湖县招聘时解聘、辞职、开除、自动离岗、不服从岗位分配、放弃调剂岗位不满一年的人员;

5、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公职,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其他情形的;

6、在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7、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管教,或者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8、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9、因严重违反纪律、规章制度被单位开除、辞退或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

10、曾参加过“FLG”等邪教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等其他非法组织的;

11、有吸毒史的;

12、配偶、直系亲属中有触犯法律规定情形的;

13、配偶、直系亲属中有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有“FLG”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的成员的;

14、配偶、直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中有因参与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和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15、其他不符合岗位聘用条件的。

五、招聘职位

具体职位详见《2020年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事业岗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六、招聘程序

具体程序为:报名及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计算机操作、体检、考察政审、公示、聘用等环节。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时间、地点

1、报名方式:现场报名。

2、报名时间:202012141217(北京时间上午:09:30-13:00,下午:16:00-19:30)。

3、报名地点:博湖县人民法院四楼政治部。(206省道博湖县公安局北侧100米)。

4、报名时需提供资料:报名表(附件2)、资格审查表(附件3)考生自行下载打印填写并到相关部门签字盖章)、身份证、学历在线验证报告、毕业证、母语为非汉语少数民族MHK4级甲等语言证书、退役军人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两张,并对报名进行确认。

(二)笔试

1、考生须按准考证标明的注意事项及有关要求,携带本人准考证、身份证或有效临时身份证按时参加笔试。

2、笔试科目:《综合知识》满分150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考试。

3、笔试时间: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标注的时间为准。

4、领取准考证时间及地点:20201218(北京时间上午10:00至下午19:00),博湖县人民法院四楼政治部。

5、笔试试题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命题。

说明:《综合知识》为两门,测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新疆历史和民族宗教理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州情、法律法规、时事政治等相关内容。

6、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总体情况由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确定笔试合格最低控制分数线,笔试成绩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

7、面试入围人员确定。

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根据填报的志愿,由高分到低分按照12的比例确定面试入围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入围人员。

笔试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三)面试

1、面试组织

面试工作按招聘领导小组的统一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具体安排详见博湖零距离公众号及博湖法苑公众号通知。

2、面试要求

1)参加面试的考生,须在正式面试开考前40分钟到指定的候考地点集中。面试开考后到达的考生,一律取消面试资格。面试期间,对面试人员实行封闭管理,严禁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侯考室和面试考场。

2)面试以结构化面试方式为主,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面试。

3)面试成绩当场宣布。满分为100分,面试成绩达不到60分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4)面试一律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答题。

(四)计算机操作

面试结束后进行计算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录入,满分为100分,按分值的高低依次排序。

(五)总成绩的计算

总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30%+计算机操作成绩×30%

(六)体检

1、体检组织和标准

根据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职位11比例进行体检。体检具体标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人员根据报考职位,按照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

2、体检要求

体检不合格,本人申请复查的,经招聘领导小组批准,可在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参加体检。

体检费用由考生自行负担。

(七)考察政审

对体检合格的考生按规定进行考察政审,考察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造成的空缺按本职位总成绩、依次递补进入考察。

(八)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招聘领导小组根据笔试、面试、计算机操作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按规定进行公示。

(九)聘用

1、公示结果无异议后,由招聘领导小组进行审批,按要求给予办理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在一定时间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2、新招聘人员以劳动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自报到之日起开始计算,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十)待遇保障

根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有关工作的通知》新高法[2019]44号文件精神,薪酬标准按同类地区新招聘同岗位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在聘用期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比例,依照招聘法院所在地有关规定执行。

七、监督、纪律及其他要求

纪检监察部门对本次招聘工作实行全程监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做出处理。

报考人员应严格按职位要求条件报名,报名时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凡不符合报考职位条件要求或填报的个人信息不真实的,取消聘用资格。报考人员在报考过程中,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若因个人原因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资格审查工作将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始终,对违规招聘的人员,一经查实,应当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已聘用的人员,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八、招聘信息发布

招聘信息均通过新疆博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博湖零距离微信公众号、博湖法苑微信公众号进行发布。本《简章》确定的时间、地点等,因特殊情况发生变化的,均以上述官方网站公告为准。

九、政策解释

本简章由博湖县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县法院编制外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博湖县人民法院0996-87203200996-8720321

附件:

1、博湖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录编制外书记员职位表.xls

22020年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书记员报名表.xls

32020年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编制外工作人员资格审查表.xls

来源:

http://www.xjbh.gov.cn/xwzx/tzgg/content_7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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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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