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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招聘10名聘用制工作人员的公告

根据工作需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10名。聘用制人员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不具备执法资格,属于辅助性岗位,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方式。本次招聘由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鹏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名额、职责及资格条件

(一)岗位名额

本次招聘聘用制工作人员总计10名,名额如下:

司法辅助人员8名(包括4名执行辅助人员),档案管理员1名,驾驶员1名。

(二)岗位职责

1.司法辅助人员:从事审判执行事务性工作的辅助人员,主要负责庭前准备的事务性工作,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辅助执行以及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2.档案管理员:负责法院各类档案资料的登记,做好档案资料的接收、整理、保管和统计工作;负责档案资料的借阅,根据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及时收集各类档案;定期清查档案,及时催要借出的档案,做到档案资料与档案目录相符等。

3.驾驶员:主要负责审判执行用车、日常公务用车保障任务及其他相关工作。

(三)资格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2)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具体资格条件;

3)未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以及纪律处分;

4)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情形;

5)无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6)无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

7)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活动等情形;

8)无其他不宜从事在人民法院相关工作的情形。

2.司法辅助人员资格条件:

1)年龄18-35周岁(200271-1985630日期间出生),执行辅助人员因工作岗位的特殊性,适合男性;

2)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法院书记员工作经历者优先;

3)报考时计算机速录技能应达到80/分钟,正确率90%以上(正式录用后再逐步提高)。

3.档案管理员资格条件:

1)男女不限,18-35周岁(200271-1985630日期间出生),大专及以上学历,熟练操作office办公软件;

2)档案管理相关专业优先;

3)具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4.驾驶员资格条件:

1)男性,23-35周岁(199771-1985630日期间出生);

2)高中、中专以上学历,综合素质高;

3)具有有效B2(含)以上机动车驾驶资格证,5年以上驾龄,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报名

报名方式:报名人员填写《聘用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发至pdzhaopin@163.com邮箱,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报名时间: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618日下午16时止。

三、面试和考试

(一)面试

由南京鹏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和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共同进行面试审查,接到面试审查通知的人员,需在通知的时间内,本人到南京鹏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地点或场所进行现场面试。出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1份,同时提交个人简历1份。

(二)考试

考试:通过面试审查的人员,按照岗位要求的不同,分为笔试、技能测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录用审核

通过考试的人员,将参加由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主持的最终录用面试与资格审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签订聘用合同

通过录用审核,并经体检合格的录用人选,与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

五、工资待遇及其他

聘用制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实行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工龄工资相结合的计薪方法,按政策规定缴纳五险一金。根据不同的工作岗位,实行相应的工资待遇。

六、联系方式

南京鹏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江宁区胜太东路36-104号);联系电话:025-52104645;联系人:白老师。

本公告由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南京鹏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南京鹏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2020610

附件:《聘用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来源:

 

http://www.njjkf.gov.cn/njxxweb_publishing/www/jkfy/xwzx_mb_a202006101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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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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