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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关于2020年5月招聘4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简章

  • 发布时间:2020-05-08
  • 截止日期:2020年5月20日
  • 所属省份江苏
  • 工作地点:溧阳市
  • 栏目分类江苏机关事业
  • 招聘人数:4名

因工作需要,经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和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溧阳市人民检察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条件

(一)资格条件

1.自愿从事检察辅助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文化知识、专业知识;政治可靠、作风正派,吃苦耐劳、乐于奉献,遵纪守法、团结同事;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较强的工作协调能力,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分配;身体健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2)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或道德品质不好的;

3)曾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或被勒令退学的;

4)本人或直系亲属有犯罪嫌疑,尚未作出结论的;

5)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其他原因不适宜检察辅助工作的。

(二)岗位要求

1.基本条件

具有溧阳市户籍,199011日以后出生,国民教育系列大专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能熟练掌握计算机文字录入与编辑技能。

已就业者报考需取得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有关书面证明。

2.岗位职责

1)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项记录工作;

2)案件收转、登记和法律文书的文印、送达;

3)案件材料的录入、保管、整理和案卷装订、归档;

4)本院或者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报名方式

1.报名时间:2020520日前

2.报名方式:报名表和相关证明文件发送至电子邮箱,电子邮箱:119427633@qq.com

3.联系部门: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联系电话:87205119

4.报名注意事项:

报考人员需填写《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公益性岗位报名表》(见本站上一篇信息,表格中需上传近期2寸免冠照片),同时将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还需出示相关从业经历证明、获奖证明、等级证书、发表文章等)扫描制作成1PDF文件上报至邮箱119427633@qq.com

报名者与溧阳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不得报名。报名者须对照本《简章》规定的招聘岗位和招聘条件如实申报,所提供的应聘材料必须齐全且真实有效。在整个招聘过程中,报名者凡有弄虚作假等违反本简章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随时取消应聘和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者自负。

由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三、考试

本次考试分机试、笔试和面试。机试合格者方可参加笔试和面试。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50%50%

1.机试——计算机汉字录入技能测试。测试用时为20分钟,由考生将书面资料录入电脑。打字速度达到60/分钟以上、正确率达到90%以上的取得笔试资格。

2.笔试(满分为100分)。测试应聘者综合知识。笔试成绩在确定合格线后,从高到低统一排序,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通知面试。

3.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采用结构化面试方法,主要考察应聘人员的自我认知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情绪稳定性等。

4、机试、笔试、面试时间、地点以招考单位具体通知为准。

四、体检和政审

1、综合笔试、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政审人员名单。

2、体检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进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费用自理。

3、对体检合格人员参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进行政审。政审参照政法机关录用公务员的相关标准进行。

因体检或政审不合格出现缺额时,在合格分数线以上的考生中,按总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一次。

五、公示与录用

1、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后,在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外网、微信公众号公示;

2、对报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一经查实,不予录用。

六、用工方式和待遇

此次被录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接受溧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使用和管理。试用期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岗位需求或者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并解除合同。

被录用者报酬按照溧阳市公益性岗位工资标准确定,缴纳五险一金。

七、招聘纪律

招聘工作是一项纪律性很强的工作,整个招聘过程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院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同步监督,对违反招聘规定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违反规定被录用者,一律取消录用资格。

监督电话:0519-87208781

咨询电话:0519-87205119

本简章由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57

来源:

http://czly.jsjc.gov.cn/yw/202005/t20200507_10191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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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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