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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2019年博士(后)招聘公告

  • 发布时间:2019-02-19
  • 截止日期:详见正文
  • 所属省份福建
  • 工作地点福州
  • 栏目分类福建高校
  • 招聘人数:若干
  • 报名方式:电子邮件
  • 需求学科(供参考)未分类

福建警察学院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举办的福建省唯一一所培养公安、司法警察为主的全日制警察本科院校。

学院始建于1949年,经过60余年的建设和发展,学院现已成为福建省警务人才的培养基地、福建省在职中级警官培训基地、福建省警务科技和警务理论的研发基地,是国内同类院校中特色鲜明的警察本科院校。

学院现设有侦查系、刑事科学技术系、治安系、公安管理系、法律系、警察战术系、计算机与信息安全管理系、刑罚执行系、基础课教学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警察体育教学训练部等11个教学机构;开设有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治安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务指挥与战术、监狱学等8个公安司法类本科专业,法学、行政管理、信息安全等3个普通类本科专业。

学院先后被中国国家禁毒委员会、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中国东南部打击苯丙胺类毒品制贩活动(G75)项目培训中心,与联合国合作开展对我国和东南亚国家禁毒执法人员的培训;被公安部确定为公安部警务实战训练基地,承担对全国警务实战指挥员和教官的培训任务;被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确定为刑事科学技术专业训练基地;被福建省公安厅确定为全省公安民警心理训练基地和国内安全保卫训练基地;被福建省司法厅确定为福建省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基地等,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被评为全国司法鉴定先进集体。

201712月,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授予学院为福建省2018-2020年硕士学位授予培育立项建设高校。

为加快学院发展,学院2019年面向全国诚聘优秀博士(后)。联系人:陈老师,简历投递邮箱:fjjcxyrs@163.com,联系电话:0591-83532629。福州市外来我院考察面试的博士(后),可报销交通费及住宿费。具体请与我院工作人员联系。

附件:

1、福建警察学院博士(后)人才引进暂行规定(附后)

2关于福建省引进人才生活津贴与住房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174

附件1:福建警察学院博士(后)人才引进暂行规定

为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学院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师队伍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闽警院﹝20138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对象及条件

引进对象为学院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的相关学科博士(后),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且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者。

二、引进待遇

(一)全职引进的博士(后),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

(二)引进的博士(后)须与学院签订人才引进协议,服务期不少于5年(含试用期),除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学院提供购房补贴、科研资助费。

(三)购房补贴。对引进的博士(后),学院一次性或者按月发放购房补贴人民币25万元(税前)。

(四)科研资助费。根据预算以项目申报方式或按双方签订的引进协议拨付。

(五)夫妻双方均为学院引进的博士(后),其中一方的购房补贴全额领取,另一方可享受一半的购房补贴。

(六)学院设立博士(后)科研基金,列入学院经费预算,科研基金以项目形式提供配套的科研经费、实验用房和仪器设备等工作条件。博士(后)根据需要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访学。

(七)引进博士(后)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南目录》且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可按规定向省财政申领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和住房补贴。

(八)引进优秀博士(后)或者紧缺、急需专业博士(后),学院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人一策模式和特殊政策措施,按照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配套措施

(一)凡是未享受过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待遇的博士(后),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的,除了可以领取学院提供的购房补贴之外,凭当地政府房改部门的证明可以继续根据我省的政策享受政策性住房货币补贴待遇。

(二)引进的博士(后)(不含福州市区)在学院房源许可情况下,可以租住由学院提供的周转过渡房,过渡期不超过两年,过渡期间的房租及租住有关事宜参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引进博士(后)配偶若需随调,由学院帮助落实工作岗位。若配偶为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且为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的或者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务的,可根据学院需要调入学院工作。若不符合调入条件,学院可给予安排合同工岗位。同时,学院帮助协调引进博士(后)的配偶、子女进榕户口问题以及子女入学问题。

(四)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若符合学院相关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以优先聘任,享受相关待遇。

四、其他事项

(一)博士(后)在服务期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动、辞职、自费出国留学等申请。

(二)博士(后)引进程序、协议书签订等另行规定。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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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风险提示:如招聘单位在招聘过程中向求职者提出收取押金、保证金、体检费、材料费、成本费,或指定医院体检等,求职者有权要求招聘单位出具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许可证明材料,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明,请求职者提高警惕,有可能属于诈骗或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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